原告单X甲,女,2007年10月14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单X乙,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系单X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单X丙,男,1945年7月15日生,汉族。系单X甲祖父。
委托代理人雷江斌,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单X甲诉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单X甲的法定代理人单X乙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单X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X甲撤回对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单X甲承担。
审 判 长:李 若 冰
人民陪审员 :吕 鹏 勇
人民陪审员 :季 兆 祥
书 记 员: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