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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XX与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礼民初字第006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雷江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单X甲,女,2007年10月14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单X乙,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系单X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单X丙,男,1945年7月15日生,汉族。系单X甲祖父。


委托代理人雷江斌,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单X甲诉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单X甲的法定代理人单X乙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单X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X甲撤回对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单X甲承担。


审 判 长:李 若 冰


人民陪审员 :吕 鹏 勇


人民陪审员 :季 兆 祥



书 记 员:张     杰


  • 2014-07-30
  • 礼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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