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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李XX与董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丰法民初字第012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胜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余XX,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XX,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胜军,重庆XX律师。


被告董XX,女,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李XX与被告董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李XX于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XX、李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余XX、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 艳



书 记 员 隆应花


  • 2014-05-09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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