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X,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XX,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胜军,重庆XX律师。
被告董XX,女,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李XX与被告董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李XX于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XX、李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余XX、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 艳
书 记 员 隆应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