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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曹X、李X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泰靖民初字第6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戚桂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


被告曹X。


被告李X。


被告曹X。


法定代理人杨XX。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XX律师。


第三人阜阳市XX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新安大道299号世纪家园东区XX。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曹X、李X、曹X、第三人阜阳市XX公司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用传票传唤原告李X分别于2015年5月7日上午9时和2015年6月4日下午3时到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届时原告未到庭开庭。经向原告了解,其称委托了律师到庭,但本院未收到原告委托律师出庭的委托书,亦未有其委托的律师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缪培红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


人民陪审员  罗XX



书 记 员  赵XX


  • 2015-06-11
  • 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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