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
委托代理人何政斌,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X。
委托代理人窦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胡X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杨XX(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政斌,被上诉人陆X及其委托代理人窦XX和钱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杨XX(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蔚
代理审判员 顾继红
代理审判员 赵XX
书 记 员 严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