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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与桑植县XX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桑法民三初字第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兴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石XX,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


被告桑植县XX公司,住所地湖南桑植县澧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旺,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桑植县XX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XX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桑植县XX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石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XX承担。


审 判 长  陈 勇


代理审判员  卓小红


人民陪审员  彭仲华



书 记 员  彭XX


  • 2014-12-15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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