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风云,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浙江XX实习律师。
被告:叶X,农民。
被告:吴XX,农民。
原告叶XX诉被告叶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沂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6月15日,原告叶XX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叶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
代书 记员 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