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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与被告许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4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XX。


原告袁XX与被告许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袁XX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徐XX


  • 2014-01-06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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