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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田行初字第000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陈XX,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XX,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3XXXX6335-7。


法定代表人潘XX,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XX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XX,女,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金本明,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张XX诉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XX、第三人金本明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申恩国


审 判 员  袁 州


人民陪审员  苏晓红



书 记 员  高XX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2-25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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