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陈XX,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XX,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3XXXX6335-7。
法定代表人潘XX,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XX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XX,女,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金本明,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张XX诉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XX、第三人金本明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申恩国
审 判 员 袁 州
人民陪审员 苏晓红
书 记 员 高XX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