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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吉安县中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医疗纠纷
  • (2014)吉民初字第7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小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


被告:吉安县中XX。住所地:吉安县城。


法定代表人:肖XX,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吉安县中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4年12月2日以治疗尚未结束,造成损失不能确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XX



书记员  朱XX


  • 2014-12-02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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