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
被告:吉安县中XX。住所地:吉安县城。
法定代表人:肖XX,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吉安县中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4年12月2日以治疗尚未结束,造成损失不能确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XX
书记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