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盛XX和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吉民初字第4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小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盛XX,女,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广德县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


原告盛XX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盛XX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 焰



书 记 员 章文伯


  • 2015-03-27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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