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胡XX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春长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被害人程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被害人程XX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被害人程XX之子。


诉讼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告人胡XX,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指定)骆XX,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程X、程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程X及其诉讼代理人乔春长、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骆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3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胡XX在家里与程XX、龚XX打麻将时,为抽取费用之事与程XX产生争执,后相互推搡、抓打,胡XX跑回厨房拿来两把菜刀,右手持菜刀朝站在胡XX家地坝外公路上的程XX的头顶砍了一刀,程XX在地坝边找来一根扁担欲打胡XX,胡XX跑开并将两把菜刀放回厨房,随后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程XX因医治无效于2014年2月6日死亡。经鉴定,程XX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菜刀2把,程XX住院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DNA鉴定书,证人崔XX、冉XX、冉XX、王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XX因纠纷持刀加害他人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程X、程X要求判决被告人胡XX赔偿程XX医疗费6883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护理费4100元、营养费1230元、丧葬费25003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7100元(程XX误工费4100元、办理程XX丧事误工费3000元),合计108773.78元。并当庭出示了王XX、程X、程X、程XX的身份证明材料,程XX的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胡XX提出,有自首情节,家庭困难,请求从宽处理;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现无赔偿能力。


辩护人骆XX提出,被害人程XX在案发前曾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程XX的死亡不完全是胡XX的行为所致;被告人胡XX与程XX过去无矛盾,案发时只砍了程XX一刀,案发后在程XX被送往医院后才离开现场,主观上无杀死程XX的动机,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本案系纠纷引起,程XX有重大过错,胡XX有自首情节,胡XX抽过脊髓,在智力和精神方面存在缺陷,请求对胡XX判处十年左右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胡XX在家里与程XX(男,殁年63周岁)、龚XX打麻将时,胡XX与程XX为抽取费用之事产生争执,随后在胡XX家地坝外公路上发生打斗,胡XX跑回厨房拿来菜刀(砍骨刀),持菜刀朝程XX的头部砍了一刀,程XX找来一根扁担欲打胡XX,胡XX跑开,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程XX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1月14日回家中治疗,同年2月6日死亡。经鉴定,程XX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记载,胡XX于2013年12月28日14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称,当日14时左右,他与程XX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后在自家地坝外面公路上用刀将程XX头部砍伤。公安机关遂将胡XX控制并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程XX被伤害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万州区胡XX家院坝外公路上。在胡XX家院坝外公路上发现一团带血卫生纸并提取,在胡XX家屋角西侧梯子第5层台阶上发现一处血迹并提取。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胡XX于2014年2月4日到案发现场对自己拿菜刀的位置和用菜刀砍伤程XX的位置进行了指认。


4.《辨认尸体照片笔录》及照片证实,程X于2014年2月7日辨认出2013年12月28日受伤后死于家中的人为其父亲程XX。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刀子2把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29日从胡XX处提取砍骨刀(菜刀)2把,其中圆刀柄砍骨刀上附有血迹及毛发。庭审中,胡XX辨认出上述2把刀子为其作案用工具。


6.《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6日分别提取胡XX、程XX的指血一份。


7.《提取血样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7日分别提取程X、程X的指血一份,于同年2月8日提取王XX的指血一份。


8.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证实,程XX因头部刀砍伤于2013年12月28日下午入院治疗,2014年1月14日出院。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月2日对程XX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认为程XX被他人用刀致伤头部,造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的诊断成立,且其生命受到严重影响,损伤程度系重伤。


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4年2月7日至同年3月27日对程XX进行了死因鉴定。尸表检验见程XX左额颞顶部有一10厘米×9厘米大小凹陷区,凹陷最深处有2厘米,凹陷区周围有一22厘米×0.3厘米大小呈马蹄形瘢痕,扪及部分颅骨缺失。解剖检验见程XX左额颞顶部凹陷对应处头皮、帽状腱膜下出血,左额颞顶部凹陷对应处硬脑膜缺损并见人工硬脑膜修补,左顶枕部硬脑膜下见8厘米×8厘米×0.3厘米大小积血、呈黄褐色吸收期改变,脑回增宽、脑沟变浅,左额叶底有一6.5厘米×2厘米×0.5厘米大小软化缺失区,左颞叶及左顶叶有一6厘米×2厘米×3.5厘米大小呈豆腐样软化改变,颅盖骨的左额颞顶骨有一10厘米×10厘米大小缺失、右顶骨有一6厘米长横形骨折线。提取心血心样用于DNA检验,提取心血约50毫升、胃内容物40毫升、膀胱冲洗液约20毫升用于毒化检验,提取全脑、心脏、双肺、肝脏、脾脏、胰腺、肾脏用于病理检验。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记载程XX于2013年12月28日入院,同日经颞叶脑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2014年1月14日出院。入院2小时余前被他人刀砍伤头部,致头部流血不止,神志不清,伴有恶心呕吐胃内容物,被人发现后立即送至卫生院,予以清创缝合头部伤口,为求进一步治疗,由急救120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入院专科检查见左侧颞顶部有纵形8厘米长锐器砍伤皮肤裂口,双侧瞳孔不等大,光反射消失,右侧肢体刺痛无反映,左侧肢体刺痛可见微弱逃避动作,生理反射存在,双侧巴XX阳性。入院辅助检查见左侧颞顶叶及半卵圆中心区脑挫裂伤并颅内血肿形成,有占位效应;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颅内脑外散在积气;纵裂池及左侧裂池密度增高,提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叶斑片状低密度影,考虑脑软化灶可能;左侧颞骨及双侧顶骨骨折,左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根据案情、病历资料、尸体检验、病理检验、毒化检验等分析认为,程XX被他人持刀砍伤头部,伤后即出现神志不清,伴恶心、呕吐等颅脑受损症状和体征。伤后就诊医院影像资料提示左侧颞顶部头皮裂伤、左侧颞骨及双侧顶骨骨折、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顶叶脑挫裂伤,经行经颞叶脑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确认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治疗后病情好转出院,出院时其意识昏迷,刺痛偶可睁眼,无言语无发音,双眼活动好,双侧瞳孔等大形圆、直径2毫米,光反射迟钝,气管切开通畅固定良好,双肺呼吸音清,肢体无自主活动,其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尸表检见程XX全身极度消瘦,鼻腔鼻饲管、颈部气管插管、尿道导尿管辅助,头左额颞顶部遗留有一马蹄形瘢痕,中心区头皮凹陷并扪及颅骨缺损,骶部褥疮形成;解剖见其左额颞顶骨部分颅骨缺损,对应处颞顶叶部分软化,右顶骨线形骨折,双肺淤血水肿、表面附有脓苔,余脏器均未见明显损伤。病理检验提示双肺支气管肺炎、肺水肿、肺淤血,大脑左顶叶及双侧颞叶脑软化、左额叶及左颞叶脑组织缺失、延脑出血、脑水肿、心肌出血、心外膜出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Ⅲ级狭窄,肝细胞坏死,各脏器淤血。毒物检验提示从送检的心血、胃内容物、膀胱冲洗液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综上所述,全面分析判断:程XX系被他人持刀致伤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长期卧床、营养不良,继发感染致心肺等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感染应与严重颅脑损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严重颅脑损伤为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感染为直接原因。鉴定意见为程XX系被他人持刀致伤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11.《毒化检验报告》证实,1号检材(程XX心血)、2号检材(程XX胃内容物)、3号检材(程XX膀胱冲洗液)中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毒鼠强。


12.万州公鉴(DNA)(2014)第101026号《DNA鉴定书》、《程XX被伤害案情况说明》证实,1号(卫生纸团上血迹)、2号(血迹)、4-2号(圆刀柄砍骨刀刀刃上血迹之一)与5号(程XX指血)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96×1022;4-3号(圆刀柄砍骨刀刀刃上血迹之一)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5号(程XX指血)、6号(胡XX指血)所有基因型;3-1号(方刀柄砍骨刀刀柄处痕迹)、3-2号(方刀柄砍骨刀刀刃上可疑血迹)、4-1号(圆刀柄砍骨刀刀柄处痕迹)DNA检验均无结果。


13.万州公鉴(DNA)(2014)第101072号《DNA鉴定书》证实,2号(程X)与1号(王XX)、20141XXXX0265号(程XX)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3.48×1012;3号(程X)与1号(王XX)、20141XXXX0265号(程XX)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2.23×1011。


14.《户口证明》、火化证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实,程XX生于1950年5月26日,死于2014年2月6日。


15.证人龚XX证实,2013年12月28日14时许,他和程XX在胡XX家外面聊天,看到胡XX在自家院坝里,程XX就提出他们三人来打麻将。到了胡XX家地坝后,程XX问胡XX愿不愿意打牌,胡XX说愿意,然后他们三人就到胡XX家里打麻将。打了两把后,程XX服了胡XX的牌,胡XX拿了4元给程XX,说已抽取了2元茶钱,还要收6元茶钱。程XX说4个人打麻将收8元茶钱,3个人打只给6元。胡XX坚持要给8元才打,不给就不打。程XX说不打就不打,然后和他出去了,胡XX就到自家旁边去收桔子。


16.证人崔XX证实,2013年12月28日14时许,他到胡XX家卖柑子,胡XX在和程XX、龚XX打麻将。大约10分钟后,胡XX为收茶钱的事和程XX发生争吵,程XX和龚XX就走了,胡XX就到旁边搭的棚子里给他的柑子称重。胡XX在称柑子时还对正往自家走的程XX说:“我以后不收你的柑子了。”程XX听见后就返回来,胡XX也从收柑子的棚子里出来,两人就在公路上争吵,接着打起来。胡XX打不赢程XX就跑回自己家里,不久又从家里出来,出来时手上拿着两把菜刀。胡XX到了收柑子棚子外面的公路上后,程XX把头对着胡XX叫胡XX砍,胡XX就用右手拿的菜刀朝程XX的头上砍了一刀。程XX被砍后跑到公路边拿扁担来打胡XX,胡XX见状跑回了自己家里,紧接着又出来,出来时手上没拿刀子。程XX看到胡XX出来就拿扁担去打胡XX,胡XX就往公路外面的池塘边跑了。后程XX过去坐到胡XX家门口梯子上,一些妇女在给程XX洗脸上的血。程XX头上的血止不住,程XX的亲戚就用车把程XX送走了。胡XX是跳起来用刀砍的程XX,当时程XX偏了一下,但还是被砍到了,胡XX接着又用刀的侧面打了程XX的头上一下。胡XX和程XX平时关系好,但随时为小事又可能吵起来,以前也打过架,但都不严重。


17.证人冉XX证实,2013年12月28日中午,胡XX收了他的柑子后就和程XX、一个姓龚的人在家里打麻将。打了两把麻将后,胡XX要收8元的茶钱,程XX不愿意给那么多,胡XX就说不打麻将了,要程XX和姓龚的人走。程XX和姓龚的人沿公路走后,胡XX就到旁边的棚子里收柑子。后听到在棚子里的胡XX对程XX说:“你柑子那么不好,还是卖了那么多钱,明年不收你的柑子了。”程XX听到后返回来,胡XX也从棚子里出来。两人在公路上相遇后,程XX对胡XX说不收自己的柑子不行,胡XX说就是不收,然后两人打起来。程XX个子高一些,身体也壮一些,胡XX打不赢就跑回自己家里。胡XX进屋后不久又出来,出来时一手拿着一把菜刀朝程XX冲过去,用刀偏着打了程XX一下,朝程XX头上砍了一刀。程XX被砍后去公路边拿扁担,胡XX就往公路边的小路跑了。后来他过去看见程XX的头顶上有一条伤口。程XX被人送走后,胡XX前往派出所自首。程XX和胡XX以前因为打麻将的事发生过矛盾。


18.证人冉XX证实,2013年12月28日下午,他听说胡XX和程XX打架,胡XX拿刀把程XX头上砍了一个口子后赶过去,看见程XX坐在胡XX家门口的石梯子上,旁边有两个女人把程XX扶着,程XX头顶上与耳朵平行的方向有一条口子,出血很猛。他意识到程XX的伤口很深,伤情很严重,遂包扎伤口后要求马上将程XX送到卫生院。后程XX的亲戚找来一辆长安车,他和胡XX的妻子王XX等人就陪同程XX到了卫生院。卫生院的医生杜X对程XX的伤口进行处理后,说程XX的伤情很严重,头部骨骼有损伤,需马上转三峡中心医院,他就回家了。程XX的伤是锐器造成的,因伤口边缘很整齐。2014年1月14日,程XX的儿子程X给他打电话说程XX出院了,要他过去给程XX输液,他就过去给程XX输了一些消炎药等。之后程XX都是他在进行治疗,直到2014年2月6日死亡。程XX出院后到死亡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大小便失禁,靠家人通过胃管输送营养液维持。


19.证人杜X证实,2013年12月28日14时许,程XX被人扶着来到卫生院,说被人砍了,头痛。程XX的头顶有一条10多厘米长的口子,深约2、3厘米,流血不止。他简单缝合后,程XX的家属又将程XX送往三峡中心医院。


20.证人王XX证实,案发当天,她在自己屋前摘柑子时,听到胡XX和程XX在屋前地坝上吵架,就往家里走。走到地坝时,看到胡XX两手各拿着一把菜刀,程XX的头上在流血,程XX拿了一根扁担要打胡XX,胡XX把两把菜刀放回厨房后跑了,医生冉XX过来对程XX的伤口进行包扎后说自己处理不了,叫程X开车把程XX送到卫生院。他们把程XX送到卫生院,由医生简单处理一下伤口后,程X又开车把程XX送到了三峡中心医院。


21.证人程X证实,2013年12月28日14时许,他听说程XX被胡XX打伤后到了胡XX屋前地坝,看到程XX的头部在流血,冉XX在给程XX包扎伤口。冉XX说自己处理不了,要把程XX送到卫生院去抢救,他就开车把程XX送到了卫生院。卫生院把程XX的伤口处理一下后,又叫他们把程XX送到三峡中心医院去抢救,他就开车和卫生院的医生、护士一起将程XX送往三峡中心医院。胡XX和程XX之间没有大的矛盾,两人有时吵架,但还是经常在一起玩。


22.证人王XX证实,程XX被砍伤后在三峡中心医院治疗,2014年1月14日回家后由冉XX进行治疗,同年2月6日死亡。程XX在治疗期间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她家和胡XX家没有矛盾,平时还在相互来往。


23.证人程X证实,2013年12月28日下午,她听说父亲程XX被人砍伤。程XX在三峡中心医院治疗半个月后,因家里无钱,胡XX家也不拿钱,他们没有办法,就在2014年1月14日把程XX接回了家里。程XX回家后由村里的冉XX医生进行治疗,直到2014年2月6日死亡。


24.证人程X证实,2013年12月28日下午,他听说父亲程XX被胡XX砍伤头部。程XX在三峡中心医院住院10多天后,因家里无钱,胡XX家也不拿钱,遂于2014年1月14日出院。程XX出院后一直由村里的冉XX医生进行治疗,直到2月6日死亡。


25.被告人胡XX在侦查阶段供述和辩解,2013年12月28日13时许,程XX、龚XX到他家里和他打麻将。程XX胡了牌后,他少给了2元,意思是抽2元茶钱,并说还要抽6元茶钱。程XX不同意,说三个人打麻将只抽6元茶钱。他说程XX扯皮,那就不打麻将了。程XX和龚XX就走了,他到旁边搭的棚子里给别人挑来的柑子过秤。在过秤时,他对程XX说程XX的柑子质量差,收柑子的老板是看在他的面子上才收的。程XX听到后返回来,他看到后也从棚子里面出来。后在公路上,程XX推了他一下,打了他几下。他见程XX动手打他,想到自己打不赢程XX,就到自家厨房去拿了两把菜刀,一把是圆柄的菜刀,一把是方柄的砍骨刀。从屋里出来后,看见程XX还在公路上,就对程XX说要砍程XX。程XX认为他不敢砍,把身体右边对着他,头向右手边偏着,对他说“来吗,来砍吗”,他就用右手拿的刀砍了程XX头上一下。后准备砍第二刀时,可能喝多了酒没有砍到程XX。程XX被砍中一刀后去拿了一根扁担来打他,他见状往公路外侧的池塘边小路跑了。后见程XX没有来追他,程XX坐在他家门口梯子上,他就回厨房放刀。经过程XX旁边时,他看见程XX的脸上有血。他把刀放好后不久,村里的冉XX医生就来了。冉XX揭开程XX的帽子后,他看见程XX的头顶上有一条伤口。冉XX以及他妻子等人对程XX的伤口进行包扎后,程XX就被人送走了。之后他感到事情严重,旁边的人也劝他去自首,他就到了派出所。


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明内容相互印证了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害人程XX于2013年12月28日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月14日出院,同年2月6日死亡,住院期间用去医药费68830.78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程X、程X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的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因纠纷持刀砍击他人头部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XX及其辩护人提出胡XX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系因纠纷引起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胡XX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程XX在案发前曾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程XX的死亡不完全是胡XX的行为所致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无证据证实被害人程XX生前曾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胡XX持刀砍击程XX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胡XX的加害行为与程XX的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胡XX的辩护人提出胡XX与程XX过去无矛盾,案发时只砍了程XX一刀,案发后在程XX被送往医院后才离开现场,主观上无杀死程XX的动机,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胡XX持刀砍击被害人程XX的要害部位头部,造成程XX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系纠纷引起的突发案件,胡XX与程XX过去有无矛盾与胡XX作案时心态没有必然联系。胡XX持刀直接砍击程XX头部,而且砍杀力度大,造成程XX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虽只砍中程XX一刀,也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应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胡XX在程XX被送往医院后才离开现场,只是其作案后的心态表现,不能由此推定出其作案时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胡XX的辩护人提出胡XX抽过脊髓,在智力和精神方面存在缺陷的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胡XX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程XX有重大过错的意见。审理认为,程XX与胡XX在纠纷发生后都有过激行为,在起因上都有责任,但程XX所实施的行为有节制,不能认定具有重大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无充分证据证实胡XX家庭困难,且家庭困难不是法定量刑情节,故对胡XX以家庭困难为由提出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胡XX持刀杀死程XX,罪行严重,鉴于本案因纠纷引发,胡XX有自首情节,本院对胡XX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胡XX请求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请求对胡XX判处十年左右有期徒刑的意见,因与胡XX的罪行不相适宜,不予采纳。胡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程X、程X造成经济损失,胡XX应当赔偿。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胡XX赔偿程XX医药费6883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护理费4100元、营养费1230元、误工费4100元、丧葬费25003元,有事实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胡XX赔偿程XX受伤后交通费以及程XX死亡后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共计2000元,虽未提供相应票据证实,但主张的数额合理,予以支持;要求胡XX赔偿办理程XX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未提供相应票据证实,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扣押在案的菜刀(砍骨刀)2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胡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程X、程X医药费6883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护理费4100元、营养费1230元、丧葬费25003元、误工费51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06773.78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程X、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


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



书 记 员  郝XX


  • 2014-07-09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