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谭XX与魏XX、重庆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万法民初字第02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春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谭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XX,男,汉族。


被告魏XX,男,汉族。


被告重庆XX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XX1-3,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5594-3。


负责人罗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地址万州区北滨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762XXXX5203-X。


负责人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魏XX、重庆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谭XX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缴。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书 记 员 李仲干


  • 2015-02-03
  • 万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