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XX,男,汉族。
被告魏XX,男,汉族。
被告重庆XX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XX1-3,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5594-3。
负责人罗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地址万州区北滨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762XXXX5203-X。
负责人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魏XX、重庆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谭XX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缴。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书 记 员 李仲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