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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XX公司与南京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1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云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宿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伏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伏X。


委托代理人:陈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XX公司与被告南京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XX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州XX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XX



书记员  付XX


  • 2014-09-15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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