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68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重庆XX律师。
被告喻某某,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喻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喻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弋柯
书 记 员 杨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