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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璧法民初字第003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晓凤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68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重庆XX律师。


被告喻某某,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喻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喻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弋柯



书 记 员  杨佩


  • 2014-02-10
  • 璧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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