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谯XX,女,生于1967年8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何利,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X,男,生于1977年10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谯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谯XX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谯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谯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谯XX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