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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广安民初字第40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利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谯XX,女,生于1967年8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何利,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X,男,生于1977年10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谯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谯XX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谯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谯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谯XX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吴XX


  • 2014-11-13
  • 广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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