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男。
委托代理人林湘,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与被告刘XX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负担。
审判员 卿XX
书记员 何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