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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零民初字第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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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男。


委托代理人林湘,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与被告刘XX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负担。


审判员  卿XX



书记员  何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11-25
  • 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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