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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与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兴民一初字第000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菲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韩X,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代理人:赵菲,辽宁XX律师。


被告:张X,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韩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及委托代理人赵菲、被告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已分居一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没有子女,但原、被告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偶尔发生矛盾,但是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被告于2013年年初开始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主要矛盾系双方间缺乏沟通与谅解,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虽有分居事实但分居不满2年,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韩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亚妮


人民陪审员  王淑菊


人民陪审员  佟XX



书 记 员  姜XX


  • 2014-06-10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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