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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马鞍山市XX公司与马鞍山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XX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XX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XX、马鞍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X、XX公司诉称:2014年9月13日,其与中XX公司以及孙XX就各方债权债务订立还款协议书,确认中XX公司欠付周XX、XX公司XXX元,约定中XX公司从2014年9月1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周XX、XX公司五十万元,每月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协议另约定若中XX公司有一期未及时支付,周XX、XX公司有权一并索要剩余全部债务。协议订立后,经周XX、XX公司多次催要,中XX公司仅归还本金XXX元,未支付利息。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中XX公司偿还周XX、XX公司借款XXX.8元(含利息),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2月起计算至全部归还之月止);2、本案诉讼费由中XX公司承担。


中XX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


周XX、XX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周XX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周XX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2、还款协议书一份,拟证明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3、债务确认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自2014年6月开始计算利息。


中XX公司未予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周XX、XX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应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中XX公司出具债务确认书,认可对XX公司负担本金440万元的债务,并约定自2014年6月1日按照月利率1%计息。2014年9月13日,中XX公司、XX公司、周XX、孙XX四方订立还款协议书,确认中XX公司尚欠周XX、XX公司XXX元,并订立还款计划:自2014年9月1日起,中XX公司每月支付周XX、XX公司5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标准按月支付利息;若中XX公司有一期未及时支付,周XX、XX公司有权一并索要剩余全部债务。中XX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3日还款500000元、2014年9月23日还款500000元、2014年11月15日还款500000元、2014年12月15日还款500000元、2015年2月17日还款260000元,自此以后中XX公司一直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据协议约定周XX、XX公司有权一并主张剩余全部债务,其遂诉至本院要求中XX公司依据协议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XX公司与中XX公司的债务确认书以及周XX、孙XX、XX公司与中XX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中XX公司支付226万元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还款协议约定月利率为1%,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XX、马鞍山市XX公司本金XXX元、利息382173.5元(本处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5日),合计XXX.5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XX、马鞍山市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449元均由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XX


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


代理审判员  汪 哲



书 记 员  李雅娟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利息计算表


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尚欠本金利息备注


2014.9.135XXXX438414


2014.9.235XXXX3938414XXXX8666.XXX×1%×(3+22/30)


2014.11.155XXXX4384142XXXX0000×1%×(5+15/30)


2014.12.155XXXX9384143XXXX0000×1%×(6+15/30)


2015.2.172XXXX678414XXXX2273.XXX×1%×(8+17/30)


剩余本金XXX281233.5XXX×1%×(10+15/30)


合计382173.5


  • 2015-06-09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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