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方XX诉被告广东XX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宏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方XX,男,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宏毅,海南XX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XX、赖XX,均系广东XX律师。


原告方XX诉被告广东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XX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XX在诉讼期间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求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元(原告方XX已预交),由原告方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文玲


书 记 员  黄XX


  • 2016-03-23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