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生。
原告杨XX,女,汉族,1961年8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磊,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昆山XX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东XX。
法定代表人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杨XX与被告昆山XX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4元,减半收取3807元,由原告李XX、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守旺
书 记 员 王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