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1928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郭XX,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成都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文宏
代理审判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书 记 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