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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成都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成知民初字第5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汉族,1928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郭XX,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成都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文宏


代理审判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书 记 员  罗XX


  • 2014-12-04
  • 新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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