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峨眉山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峨眉山XX公司员工。
被告王X为,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四川XX律师。
原告峨眉山XX公司与被告王X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峨眉山XX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X为的起诉。
本院认为,峨眉山XX公司自愿撤回对王X为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峨眉山XX公司撤回对王X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99元(减半收取1239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99.50元,由峨眉山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徽静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