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文会,吉林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XX,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房立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李文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8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于2013年6月10日经扶余市法院判决离婚,后经多人说和,原、被告于2013年7月8日办理了复婚登记,经过一年多的婚姻生活,被告旧病不改,依旧对原告实施精神控制,限制自由,也因此吵架打仗。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XX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办理了复婚登记。该事实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结婚证一枚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是夫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房立坤
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