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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XX诉张XX返还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城民一初字第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闫XX,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闫X,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剑杰,山西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诉被告张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1元,减半收取2025.5元,由原告闫XX承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苗XX


审判员  靳XX



书记员  沈XX


  • 2015-03-18
  •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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