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叶XX与苏XX、叶XX、黄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3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文华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文华,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女,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XX,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系苏XX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展,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欧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叶XX因与被上诉人苏XX、叶XX、黄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2894元,后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核,同意由上诉人缓交16894元,并于2014年3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60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2015年3月16日,上诉人又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未能筹足16000元为由,请求宽限七日由其先预交1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又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00元,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叶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  飘


审 判 员 司XX


代理审判员 施XX



书 记 员 林XX


  • 2015-05-20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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