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石首民初字00950号
原告刘X,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松滋市人。
委托代理人田丁,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XX实习律师。
被告季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季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