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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张XX、张XX等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潜民一初字第008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超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XX,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XX,女,农民,安徽省潜山县XX。


被告:张XX,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XX,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方XX,女,农民,安徽省潜山县XX。


被告:江XX,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XX诉被告张XX、张XX、张XX、江XX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XX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X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桂XX


  • 2014-07-14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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