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东民初字第20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姜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姜雷,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XX,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XX,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卜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8-06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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