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姜雷,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XX,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XX,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卜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