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黄XX与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钟指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男。


委托代理人: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候XX,男。


委托代理人:钟指葵,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XX,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黄XX诉被告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叶石松


代理审判员  邹继平


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



书 记 员  邱XX


  • 2014-07-17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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