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
委托代理人: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候XX,男。
委托代理人:钟指葵,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XX,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黄XX诉被告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叶石松
代理审判员 邹继平
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
书 记 员 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