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08刑初48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11月2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赖鹏程,四川XX律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2017)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赖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印模、收据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宋X、卢X的证言,被告人彭X的供述,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司的政策管理活动和信誉,惩罚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