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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

  • 损害赔偿
  • (2017)湘0221民初13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芳瑜律师
按照事故发生原因,原告占应占40%的责任,且父母因未达到退休年龄和被扶养条件,父母的扶养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经多次与法院和被告及被告律师沟通,最终达成了和解,且和解金额略高于判决结果,原告非常满意。

案件详情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详见《赔偿明细》)共计628680.96元。

  2、请求被告二、被告三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17年7月,被告一雇佣原告至其分包的一个钢结构工程从事钢结构搭建工作。2017年9月6日上午,原告为上述工程进行高空作业时因旁边高压电过电被触从高空摔伤(被告二和被告三均知道房屋设计离高压电近,原告和被告一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向被告二、被告三建议过该操作有危险,但被告二、被告三执意要求原告继续操作,且被告二在将工程分包给被告一时已知被告一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受伤严重,经救护车紧急送至株洲市三三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右肘毁损伤;右侧耻骨上、下支、耻骨体、骼骨粉碎性骨折;骶骨右侧翼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眼眶内血肿、视神经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受伤后,原告母亲从安徽赶至株洲一直照顾原告,原告住院98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22689.76元(被告一、被告二共计已支付87000万元,原告自行垫付35689.76元),伤情经株洲市枫溪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一项,九级伤残一项,伤后误工330日,护理150日,营养150日,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鉴定费1200元。

  另,原告育有一子(2007年11月13日出生),父母年事已高(父亲1962年7月28日出生,母亲1961年4月19日出生),且父亲常年患病,需要母亲照顾,原告是家中独子,父母生活费均需原告承担。


  • 2018-01-24
  • 株洲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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