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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手机起诉个体工商,律师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减少3/4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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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晋01民初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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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润冬律师 在线
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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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某手机厂家起诉我方,要求我方赔偿损失5万余元,经过研究案件,发现该案在工商局的查封的数量和起诉的数量不一致、被告主体资格不适、侵权事实和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等情形,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不适格是需要撤诉的情形,律师制定了代理策略,在原告被迫撤诉后第二次起诉前,积极和对方调解,最终原告撤诉,双方并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我方减少3/4赔偿,既最大程度上起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某手机的厂家起诉我方,要求我方赔偿其侵权损失5万余元,经过研究案件,发现该案在工商局的查封的数量和起诉的数量不一致、被告主体资格不适、侵权事实和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等情形,并且存在多处对我方有利的事实,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在第一次开庭时,据理力争,对于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不予认可,在第开庭结束后,原告第二次起诉前,本案代理律师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和对方调解,本案最后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双方并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对双方既节省了诉讼成本,也最大程度上起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本案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XX。

  法定代表人金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广东XX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某部,住所地太原市。

  经营者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冬,山西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XX

  审判员范XX

  审判员段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XX


  • 2017-07-25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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