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
委托代理人:宋律师,四川XX。
被告:陈X,男。
案情简介:李X与陈X于20019年5月27日育有一女陈X,双方于2011年4月12日,在福建省漳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二人在成都XX租赁一个摊位经营花卉,招聘蒋X做文员。后陈X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与蒋X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与之在外同居。陈X无正当职业且不务正业,到处借钱赌博,多次因要钱未果对李X拳脚相向。因蒋X之故,陈X与李X已经分居两年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决李X、陈X离婚。
接案后,承办律师询问案件当事人,阅卷,核实证据,查找法律依据。
律师意见:
1、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2、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各半分割,但如果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可以要求过错赔偿或少分家产。。
3、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四川XX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