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辽0791刑初58号
公诉机关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祖XX,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于锦州滨海新区天桥街道,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锦州滨海新区天桥街道中山XX###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勇,辽宁XX律师。
被告人祖XX、吕XX诈骗罪一案,由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5日以锦开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辽0791刑初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吕XX、祖XX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辽07刑终15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91刑初18号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刘鑫男、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陆XX,被告人祖XX及其辩护人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祖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