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我方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房产纠纷
  • (2017)湘1302民初24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严仁贵律师
我方认为该案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原告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法院最终采纳律师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2010年5月8日,张XX作为甲方与黄XX作为乙方签订《娄星东XX联建协议》,该协议对房屋情况、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黄XX于2010年4月2日、5月10日、9月19日向张XX项目部支付房款合计330000元,尚余5万元房款未支付。娄星东XX3栋、4栋、5栋、6栋于2010年11月竣工,2,010年11月6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原告因与被告房屋交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该联建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78676元。因与被告就房屋交付问题发生矛盾,娄星东XX部分购房户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诉求。娄星区委、区政府为此成立了协调处理娄星东XX问题专门小组。在2012年7月12日的协调会议上,形成如下协调处理意见:化解信访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依据。以“因政策变化、建设标准提高、不可抗力等原因等造成房屋价格上涨、购房户应予理解、承担。服从政府调解”等为总原则,以娄星区审计局专业人员审核,市场调查的结论以及同期周边团购房和集资房的价格作为价格调整的参考依据,K2地块的房价在原有协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220元。后被告要求原告加价并支付5万元剩余房款,原告不予理会。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加价款以及剩余房款等。在庭审过程中,我方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答辩,我方提出被告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格意义上来讲,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若原告执意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我方将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 2018-12-27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