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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三分如何计息,预付利息如何规定,借条不利如何应对

  • 债权债务
  • (2018)赣0622民初1213号
债权债务
曹建文律师 在线
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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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本律师代理的是原告即出借人,原告以现金形式将十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条中明确写明了“年息三分”、“先预付利息三万元”,对原告十分不利,根据法律规定预付利息是要从本金中扣除,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是否要将预付的三万元利息从出借本金中扣除、利息如何计算成为焦点,本律师从证据收集、起诉状、庭审辩论等多方面准备,最终还是判决了被告返还十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

案件详情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XX律师

       被告:辛某

       原告和被告民间借贷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6000元(自2018年5月6日起计至2018年8月16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到本息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经审理查明,2014年、2015年,被告因办厂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2017年5月15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原告现金10万元,借期一年,年息3分,先预付利息三万元,到2018年5月15日返还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并要求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就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16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之后略。


 

  • 2018-12-25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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