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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就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早变更撤销才正确,法人维权还需正当时

  • 公司经营
  • (2018)赣0602民初1406号
公司经营
曹建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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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本律师代理的一个公司的登记法定代表人,要求该公司不能再将其登记为法人。本案难点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属于公司自治事务,但具体到本案,尤其是公司若涉及诉讼、列入失信,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规定也是要受到相应的责罚,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过法理研究、案例分析、庭审辩论等环境,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从而成功的维护原告的利益。

案件详情

  鹰潭市月湖区XX民事判决书

  原告:万X

  诉讼代理人:曹建文

  被告:鹰潭某公司

  原告和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或撤销)被告的法定答辩人,原告不再被登记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立于2012年9月13日,2015年10月26日经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2017年之前,原告担任被告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辞职,并于2017年8月25办理了离职交接。之后,原告未在被告处工作或担任职务。因被告未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告多次与之协商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亦未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虽为被告内部事务,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至今未办理,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经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原告司法救济途径。据此,依照《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判决如下:被告应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之后略。


  • 2018-08-29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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