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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3)丰民初字第16923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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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受邢某委托代理此案。在接受委托后,周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合法的代理意见。周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应当侵犯另一方的权利。所以,本案中,在抵押合同中邢某的签字系陈某冒充,经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的再三申请,最终的字迹鉴定结论显示确非邢某所签。最终,法院采取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案件详情

  房屋被配偶一方擅自抵押,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邢X与陈X因夫妻感情破裂而长期分居。后陈X冒充邢X的签字将邢X名下一处房屋用做抵押以贷款偿还其个人的高利贷债务。在很长一段时间后,邢X才得知房子被抵押。但因陈X已经失去了联络,邢X便起诉抵押公司及银行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北京XX主任律师周皓受邢X委托代理此案。在接受委托后,周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合法的代理意见。周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应当侵犯另一方的权利。所以,本案中,在抵押合同中邢X的签字系陈X冒充,经北京XX主任律师周皓的再三申请,最终的字迹鉴定结论显示确非邢X所签。因此,法院采纳了北京XX主任律师周皓观点,以侵犯配偶处分权、陈X与银行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判决抵押合同无效。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的胜诉,成功为邢X挽回200多万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抵押合同中邢X的签字系冒签,只要这一点确定了,即可得出该合同存在瑕疵。如果银行一方不能提供陈X有邢X委托授权签字的证明文件,那么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

  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不代表可以擅自处置。房屋是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的处分行为都应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尤其是在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中,更应当注意财产的安全。另外,对于第三方来讲,与夫妻任何一方有所交易,都要要求对方提供另一方的授权,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较大风险,承担败诉的后果。


  • 2014-06-10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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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皓,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社会职务: 资深婚姻家庭咨询师,全国妇联妇女维权热线特聘律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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