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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监狱死者申诉到最高法

  • 损害赔偿
  • (2018)最高法委赔监70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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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诉人积极维权

案件详情

  申诉人夏X因申请某监狱殴打虐待致死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赔偿委员会(2017)鄂委赔18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8月8日就本案进行了公开质证,夏X及其委托代理人阮XX、成华,某监狱委托代理人熊X、涂XX,省监狱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宋X参加了质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夏X于2017年5月2日以某监狱虐待其子夏X致死为由,向某监狱提出赔偿申请。某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鄂监赔决第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夏X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夏X不服,向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2017年8月31日,省监狱管理局作出鄂监复决字(2017)第05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某监狱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夏X不服,于2017年10月30日向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请求事项为:1.依法撤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2017)鄂监赔决第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2.依法撤销复议机关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鄂监复决字(2017)第05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3.责令赔偿义务机关某监狱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XXX元。

  申诉人夏X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其申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7)鄂委赔18号国家赔偿决定;2.依法撤销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鄂监复决字(2017)第05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被申诉人作出的(2017)鄂监赔决第1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3.责令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XXX元。主要理由:1.夏X在咸宁监狱共计七天,病情为:双下肢水肿、重度营养不良、肺部感染、七天未进食。可见,夏X的病并非不治之症,是可防可治的。被申诉人发现夏X患病后,只是在咸宁监狱医院门诊对其进行简单的处置,整整拖延七天,才将夏X送往咸宁中心医院进行抢救,贻误了抢救时机,致使夏X由小病衍变为急性严重的肝、肾病变,最终导致夏X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申诉人对夏X之死有重大过错,湖北高院认定其死亡与被申诉人的监管之间无因果关系,纯属歪曲事实。被申诉人在夏X病危时仍然给夏X带刑具,特别是在送夏X去咸宁中心医院抢救时使夏X的身体多处受伤,对待夏X粗暴,不讲人道。2.根据《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狱应当对患病罪犯及时诊治,对监狱医疗机构难以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被申诉人未及时将夏X转院救治,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湖北高院赔偿委员会未听取申诉人陈述和申辩,亦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便直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程序违法。


  • 2018-10-17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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