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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销售商侵害权利人发明专利专用权,赔偿权利人22万元,受到严厉制裁

  • 知识产权
  • (2018)浙01民初39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贵林律师
在本次案件中,我是发明专利权利人在大陆地区的维权律师。在前期的市场调查中,我发现了2家侵权销售者和1家侵权生产者,随后代表权利人将本案件诉讼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的努力下,该案件最终得以在短时间和解成功,一方面及时制止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一方面权利人获得了比较高额的赔偿。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 新竹县竹北XX,台湾居民往来大
陆通行证号码:055XXXX00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山西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专利代理人。

  被告:XX,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李X,男,汉族,住江苏省睢 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律师。

  原告赵XX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XX、李X、 浙江XX公司、杭州XX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
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2019年6月18日,原告赵XX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
限公司、杭州XX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XX公司、XX、李X均承诺立即 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赵XX第ZL201XXXX5869. 9号“清洁机
及其路径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XX公司、XX、李X均承诺不再 销售侵害原告赵XX第ZL201XXXX5869. 9号“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
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若原告赵XX发现被告深圳市XX公司、XX、李X再次销售侵害原告赵XX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
品,违约方应当就各自在本案中负担的调解金额的10倍以上向原告赵 志谋予以赔偿;,

  三、被告深圳市XX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向原告 赵XX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5000元,被告XX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
内向原告赵XX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5000元,被告李X在本协议签订 后七日内向原告赵XX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5000元,上述金额中均已包
括诉讼费、维权合理费用等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费用;

  四、若深圳市XX公司、XX、李X任何一方 未按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赵XX可立即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五、就被告深圳市XX公司、XX、李X在本协议 签订之前的全部涉嫌侵权行为,原告赵XX不再追究,并且不就相同 的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六、各方当事人应该对本协议的各项内容保密,不得将本协议的

  内容透露给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否则视为违约;

  七、各方当事人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如因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 损失的,违约方应向未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原告赵XX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就本案 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各方于2019年6月28日在调 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19-07-01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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