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刘X,女,汉族,1978年1月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 ,大学 文化,无业。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被 告 人 吴XX,男,汉族,1995年12月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初中毕业,无业。2017年2月10日 因涉嫌诈骗罪,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秀梅,山东XX。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
吴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X、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
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 吴XX及其辩护人杨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刘X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和其丈夫离婚需要诉讼费为借口对被害从曾某某多次实施诈骗,共计诈骗被
害人176368元。其中:被告人吴XX在2016年10月份明知其女友刘X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后,继续怂恿刘X以“借钱”为由对曾某某进行诈骗,并为刘X提供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多次转账共
计86246元。被告人刘X、吴XX诈骗的钱用来支付房租、生活开销及购买了汽车2辆。
本院认为:被 告人刘X、
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X、
吴X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吴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XX已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处罚。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