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户籍地毕节市金沙县,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雄刚,贵州XX律师。
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XX。组织机构代码:429XXXX0112-2。
法定代表人喻X,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贵州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潘XX诉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XX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唐 凤
书记员 刘超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