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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与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医疗纠纷
  • (2014)汇民初字第10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雄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潘XX,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户籍地毕节市金沙县,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雄刚,贵州XX律师。


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XX。组织机构代码:429XXXX0112-2。


法定代表人喻X,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贵州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潘XX诉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XX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唐 凤



书记员 刘超铨


  • 2014-11-05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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