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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连XX公司与被告铁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铁开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贺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贺立,辽宁XX律师。


被告:铁岭XX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XX公司与被告铁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6元,退回原告大连XX公司。


代理审判员  赵宇辉



书 记 员  朱 旭


  • 2014-01-07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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