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洪XX与赵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3)铁县民二初字第1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贺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洪XX,女,1993年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代理人王贺立,辽宁XX律师。


被告赵X,女,1964年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县XX。


被告孙XX,女,1962年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原告洪XX诉被告赵X、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贺立,被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XX诉称,2012年6月28日,我与被告赵X的儿子孙X处对象过程中发生争吵,孙X将我砍伤,我因此就医自行垫付医疗费12000元,被告赵X于2012年7月10日出具欠条,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偿还此款。被告孙XX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医疗费12000元。


原告洪XX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赵X欠原告12000元。被告孙XX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赵X未到庭无质证意见。经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铁岭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医疗费收据三张。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及支出医疗费情况。被告孙XX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赵X未到庭无质证意见。经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孙XX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之间债务形成过程属实,被告赵X就欠原告12000元医疗费一事,写下欠条,我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该款应该由被告赵X承担偿还责任。在被告赵X无力偿还时,我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孙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赵X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被告赵X的儿子孙X,与原告洪XX发生争吵后,将原告打伤。双方就此事自行达成和解,被告赵X给付原告洪XX医疗费1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00元已经给付完毕,对于医疗费12000元,被告赵X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偿还。被告孙XX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赵X之子孙X将原告打伤,原告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双方就医疗费赔偿一事,达成和解,被告赵X承诺赔偿医疗费,并出具欠条,被告孙XX以担保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双方实质将被告应承担的医疗费转化为借贷,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X约定的归还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洪X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孙XX因保证方式不明,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洪XX医疗费人民币12000.00元;


二、被告孙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有强


代理审判员  程 君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3-09-01
  • 铁岭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