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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X与杜X、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樊XX,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被告:杜X,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宋XX,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XX。


委托代理人陈X(系宋XX女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X诉被告杜X、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樊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樊XX负担。


审判员  宣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6-1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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