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XX,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被告:杜X,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宋XX,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XX。
委托代理人陈X(系宋XX女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X诉被告杜X、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樊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樊XX负担。
审判员 宣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