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住吉林省舒兰市。
案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
上诉人李XX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X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25元,剩余25元由上诉人李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返50元,剩余50元由上诉人李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春梅
代理审判员 王 雨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