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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姜X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滕振明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住吉林省舒兰市。


案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


上诉人李XX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X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25元,剩余25元由上诉人李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返50元,剩余50元由上诉人李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春梅


代理审判员  王 雨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赵XX


  • 2015-01-07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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