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3月8日8时30分,受害者刘某因头疼、呕吐而到某县人民医院,即被告一处就诊。被告一为受害者进行了CT和心电图检查。检查结果为“右侧额叶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医生表示受害者的病情不能耽误,必须马上动手术,但却以医院无病床为由,要求受害者转院,并于15时00分联系某县急救中心,欲将受害者转至某市人民医院。随后被告一仅让受害者在急诊室进行输液,等待救护车的到来,并未采取其他的治疗。当时受害者嘴唇干裂,多次呕吐,病情严重。2016年3月8日17时00分,县急救中心的救护车才到达被告一处。转院时,仅由受害者家属和救护车上的医生一同将受害者抬上救护车,被告一并未进行转院指导,也未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救护车上的救护人员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未让受害者在最近的被告一处进行抢救,而是将受害者送往某总医院2016年3月8日17时30分,救护车抵达某总医院,入院后受害者出现自主呼吸停止的现象,只能借助气管内插管、呼吸机控制呼吸,如果离开有效的医疗设备支持,随时会死亡,已无救治的希望,2016年3月9日18时30分,受害者去世。
【石文辉律师代理意见】
在此次事件中,被告一在CT检查报告显示受害者“右侧额叶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严重情况下,应将受害者留在本院做进一步的治疗,明确脑出血的原因,但作为省直属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被告一明知脑出血患者不宜移动、在转院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仍以无病床为由要求受害者转院,导致受害者在被抬上救护车的过程中发生呕吐而进入昏迷,加重了受害者的病情,延误了其最佳的治疗时间,以致最后的死亡。且被告一明知受害者病情紧急严重,在等待救护车的两个小时内,仅让受害者在急诊室进行输液治疗,而未采取其他的治疗。在受害者被抬上救护车时未进行转院指导,也未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导致受害者在此过程中发生呕吐而进入昏迷且未得到及时抢救。
被告一对受害者的诊疗行为未尽到对重症患者应有的诊疗义务,对于受害者的死亡,存在过错且过错与受害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