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0日,原告刘X突然得知自己购买的车库突然要被法院执行。早在2014年3月12日,刘X已经与被告一黄X签订车库《买受协议书》并支付全部价款,并使用该车库至今。才得知在被告一黄X与被告二陈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二陈某要求执行被告一黄X名下的车库。遂原告委托石文辉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
【石文辉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文X与各位业主签订合法有效的车库买卖合同正确。理由如下:1.文X是车库的实际产权人,在双方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上签字就是确认车位转让的一种行为。2.本案的车库转让行为由文X跟潭某签车库转让协议书的主体是文X和谭X是正确的。
第二,本案中谭X与文X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协议书,并支付了全额的车库款,且合法使用至今,如果执行业主的车库,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不符合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民法总则》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