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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15日生育一女儿,婚后男方好赌成性,将其名下的货车买了当赌资输掉,通过银行借款、网上借款,手机银行借款、支付宝借款、民间高利贷借款等方式欠下巨额借款,女方被各种催债搞到无法生活,带着女儿会娘家生活,但是还是会有高利贷不断上面讨债,而男方则不理妻儿生死,自己跑路了,唯有女方微信可以联系,但其死活不肯离婚,宣称就算死也要拉上老婆女儿垫背。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为该案确实已经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可以判决离婚的规定了,但是女方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事实,如果第一次不能判决离婚,后面对于女方来说不知道要面临多少灾难了。于是本律师建议女方先冷静配合本律师取证并固定好证据再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与女方相互配合,花费了一个星期取证并固定证据后向法院正式起诉。
案件结果
判决离婚,婚生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