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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9)豫1426刑初5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剑律师
被告人判处缓刑一年

案件详情

  周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426刑初5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8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XX、马剑(实习),河南XX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1日、12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X及诉讼代理人黄X;被告人周X及辩护人刘XX、马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周X因为生意琐事在夏邑县曹集乡东光街南XX“等你私人影院”与黄X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周X将黄X的妈妈杜X推到吧台后倒地,造成杜X右侧腹部受伤,经诊断为右侧第9-11肋骨骨折。经夏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和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两次鉴定,杜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因故与他人厮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周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交纳赔偿保证金4万元,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周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1、周X与被害人的儿子因合伙生意上的经济纠纷而引发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受伤,不属于恶劣犯罪。2、周X得知被害人为轻伤二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周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被害人住院治疗后,及时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后双方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得到谅解。4、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被告人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一直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向法庭出示了: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经调解,被告人周X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X达成协议,赔偿杜X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40000元,杜X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民事诉讼。

  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周X的出生时间和家庭住址,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周X到夏邑县公安局曹集派出所投案。

  3、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证明2019年4月2日杜X在夏邑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肺挫伤。

  4、赔偿金缴款单。证明被告人家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夏邑县财政局刑事赔偿账户缴纳刑事案件赔偿金4万元。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鉴定意见告知书。证明经两次对杜X的伤情鉴定,均为轻伤二级,并将鉴定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

  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7、住院病历、门诊票据、出院证、收费票据以及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等。证明杜X2019年4月2日在夏邑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4月18日出院,共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共计8688.7元。

  8、(2019)豫1426刑初55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各一份。证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周X与被害人杜X达成协议,赔偿杜X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得到谅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X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9、证人黄X(黄X用)证言。我和周X合伙经营“等你私人影院”。2019年4月1日晚上,我在店里吧台坐着,周X到店里后就把衣服往吧台一摔,很激动,问我为啥给楼下广告公司的人说他在店里消费没给钱,我说不知道是谁说的。周X就把店里的平板砸烂,然后抓住我的脖子,我就推他,我妈妈和收银员就过来拉架。期间,周X踹我妈一脚,我妈摔在吧台角上咯一下胸部。我看我妈挨打了,就拿个酒瓶往地上摔,周X拿起凳子准备砸我时摔倒了,凳子砸到我手上,我就报警了。我妈住院花5000元是周X家人给的,周X家人给我妈押的钱加上给的钱共8000元左右。

  10、证人朱X证言。我在“等你私人影院“上班。2019年4月1日晚上22时许,周X到店里把外套一脱给黄X用说:“我来消费谁说我没给钱,”黄X用没怎么说话,然后他俩就撕扯起来。黄X用的妈妈去拉架,被周X碰摔倒在地上。黄X用就拿啤酒瓶往地上砸过去,周X拿个凳子朝黄X用砸过去,被店里人拉开了,然后黄X用报警了。这个店原来是周X和黄X用他俩干的,后来周X不干了。

  1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周X和黄X在厮打过程中,杜X被周X推倒在地。

  12、证人赵X证言。证明周X和黄X用在厮打过程中,黄X用的妈妈杜X拉架,周X一抬胳膊,杜X后退几步摔倒在吧台上。

  13、被害人杜X陈述。2019年4月1日晚上22时许,我在我儿子的“等你私人影院”帮忙,听到周X和黄X在吧台争吵。我过去看到周X掐着黄X的脖子,我和朱X、赵X就拉架。周X冲我肚子上踹一脚,我被踹撞在吧台上。周X又拿起板凳砸黄X,我看拉不住,就打电话让周X的妈妈过来。周X把啤酒瓶摔烂,用烂瓶扎黄X,后被人拉住。周X和黄X打架是因为下午周X在店里消费,不知道谁说周X消费没给钱,周X就到店里问这事,然后与黄X吵起来了。后来我到医院检查,肋骨断两根、肺部挫伤,住院治疗花11000余元。

  14、被告人周X的供述。我原来与黄X合伙经营一个“等你私人影院”,我投资30多万元,黄X投资的比我少,他还在营业额里支出现金去还账,因为这事我俩闹的不愉快。为了能让生意正常经营下去,我让我弟弟代我参与经营管理。2019年4月1日晚上22时许,我在外面吃饭时听同桌的人说黄X跟他们说我去“等你私人影院”看电影不给钱。饭后我就去电影院找黄X,问他为啥说我看电影没给钱,又说到我们以前干生意的事就吵起来了,然后撕扯在一起。黄X的妈妈杜X用手拽住我的胳膊不让我动,我挣扎时将她推倒在地上。事情发生后,我家人给他们垫付一部分医药费并赔情道歉。我来投案自首,愿意接受处罚,愿意赔偿他们医药费等费用。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姬 瑛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9-12-16
  •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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